深港共建大湾区国际仲裁高地
(22)显然,对于处于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来说,相较于规则主义法治观,实用主义法治观更接地气、更通国情。
我们赋予该词以全部取自道德的内容。但是,在他看来,因做某事而被处罚金与课以一定税金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坏人的看法乃是对于诸法律原则的检验这一点,表现为法庭上人们对于此一既定法律责任究为一种刑罚还是税金这一棘手问题所作的诸多讨论。
不过,如此行事,似乎过于唐突无拘,问题遂转给了议会立法。当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时,我是以一个单向的目标,即对法律的领悟和理解为准而言的。为什么一个人有权自由地兴办一桩其明知将会灭毁其邻人的生意?这是因为人们认定自由竞争最有利于维护公众利益。其时,契约与羊皮纸是分不开的。就对于法律的理性研究而言,心智狭隘、刻板的法条主义者(black-letter man)可能是对于刻下现行法律知之甚多者(the man of the present),但未来的法律从业者(the man of the future)则需为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大师。
在此疆场,判决所能为者不过是将一特定人群在既定时空的倾向表达出来而已。卑意以为,法官们全然失察于自己权衡社会利益的职责。其结果在乔治·奥威尔笔下有中肯的描述。
法律要求男人将不动产遗留给他的寡妻,但是具体应该遗留哪个部分也一般取决于习惯。这里仅仅援引一个必要的例证:一般说来,英国将社会秩序视为天经地义。衡平法院(Equity Courts)逐渐发展成一个与此平行的系统,地位也日益重要。而且,法律也是自信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
它在法律和习惯之间(between law and custom)作出了区分,而这种区分一直是英格兰文明的内核。如今它已成为全世界的主流。
担任治安推事(magistracy)的是绅士阶层,同理,担任教区警官的是中间阶层,包括约曼、农人,以及大批工匠和小店主。同理,《剑桥大学校规》(Statute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确定了一些通则,但是各学院保留了各不相同的习惯。[4] 封建制发生过一次重大转折,梅特兰视之为现代性的里程碑:我们的老师刚刚教导我们说,‘迄今为止,社会的进步是一种从身份走向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的运动,又忙不迭地补充说,‘封建社会受制于契约法。如果财产所有权——其中包括一揽子各式各样的权利——受到正式侵犯,你可以把侵犯者送到一大群律师和一大堆法院的手里。
总体说来,我们法国人忍受我们的政府,英格兰人却支持他们的政府。再让我们看看法国和英格兰之间的不同吧:英格兰只有一部《大宪章》,法国却在1314—1315年间,分别向诺曼人(the Normans)、郎格多克(Languedoc)人、布里多尼人(the Bretons)、勃艮第人(the Burgundians)、皮卡尔人(the Picards)、香巴尼(Champagne)人、奧弗涅(Auvergne)人、西部的basses marches、贝里(Berry)人、讷韦尔(Nevers)人各颁布一部宪章。如果他们认为案件确须审判,便提出起诉书,正式进入审判(trial)程序。[1]他还写到了那种平等的、不偏不倚的司法,它不仅使英国最卑微臣民的权利也受到最伟大人物的尊重,而且保护了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行业中创造的果实,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最大的、最有效的激励[2]。
他们没有武装,他们是共同体的一分子,他们轮流坐阵。[58]英格兰人一般不像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那样,把警察看作压迫人民的、全副武装的政府代理人(agents of the state),相反,他们把警察看作本地人,我们当中的一员,只不过担负着维护和平的职责而已。
英格兰人说,宁可让12个罪犯逃过人类的正义,也不让一个无辜者蒙冤。进入专题: 普通法 现代世界 。
当今它影响着全世界的许多法律体系。这很像是一场拳击比赛或舞蹈竞赛。如果你读到其他国家的专制暴政(tyranny),你发现当权者的意志和喜好取代了法律和理性,由于他们无端的恶感,人们未经审判就突然被毒死,或者被谋杀,那么,感谢上帝赐予我们的仁君以司法正义,使她[12]用上帝之善治理她的人民(令全世界歆羡不已),并通过这些法律带来和平与繁荣,而且,对任何滔天罪行都只用公正而平等的法律程序施以惩罚,即使某人犯下的是叛国罪(Crimen laesae majestatis),或是对她神圣陛下本人的叛逆罪,也不例外。英格兰只有一个议会,而在法国,省议会(Provincial Estates)比国家总议会(the States-General)召集得更加频繁[19],作为一个团体而言也更加活跃。你可以畅通无阻地穿越英格兰的城乡,仿佛是在穿越开阔无垠的大自然。汝不可在足球赛中用手捡球——除非你是守门员。
[43] 英格兰发明了许多天才的虚拟物(fictions)和巧计,它们成为了当代全球资本主义的温床。审判在公开法庭(open court)进行,公众可以旁听。
最近600年来,英格兰农村不修筑防御工事,证明了农村地区的祥和。因此,虽然金钱可以用来把官司打得更漂亮,但是财富和人脉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敲定结局。
具体操作是:首先由大陪审团(the Grand Jury)[30]对案件进行审查,大陪审团成员均出自当地的绅士阶层,有钱有势,既不惧怕君王,也不惧怕被告及其朋党。[69]莱恩写到了我们开放的、没有城墙的城镇。
[40] 英格兰法律的一系列特点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工具。相反,法国法律——它最完美地表达了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理性的法律理论——设定了一个超乎一切的主权法人(sovereign corporation),亦即国家,因此法国法律否认任何更重要单位或独立单位的合法性,除非这些单位得到了国家的明确承认。他们的财产权是一纸证书,旨在为一种世所罕见的以钱生利的权利正名。英国的专利法可追溯到1624年,而法国直到1791年才有了一部类似的法律,欧洲大多数其他国家更是何其迟迟,直到19世纪初才制定专利法。
贵族和平民,男人和女人,父母和子女,自由人和奴隶,永远都是不平等的。然后以此为据,他们被罚款,被监禁,或者被绞死。
习惯却是可变的,因文化和地域而异:你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你自己的习惯随便怎样吃喝、穿戴和信仰。‘他们不能拘留我,因为我没有做任何错事,或者,‘他们不能那样做,因为那是违法的——诸如此类的评论弥漫在英格兰的空气之中。
它给人的感觉和受到的待遇仿佛是国家的生命线。盎格鲁.撒克逊人在统一英格兰的过程中,将英格兰纳入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后来安茹人(Angevins)[16]使之终成定局。
然而实际上,事情非常清楚:法律上平等的概念是13世纪以前在英格兰完完全全确立下来的,然后它首先被输入了美国,继而又被输入了法国和欧洲各地。我们被告知,13世纪左右,夙仇在英格兰奇迹般地突然根绝了。[72]这也是我们至今仍可在大多数农耕文明中看到的一种法系——虽不乏变体。爱默生也写道:有了这种创造力,有了这种对独立的渴望,财产登上了理想而完美的地位。
皮埃尔·马约(Pierre Maillaud)曾描述这种约束与自由相结合的状态,赫伊津哈赞同地引用道:较之其他地方,英格兰对日常的自由活动有更多的限制,但是同时又有一种其他民族难以匹敌的个人独立意识,这是因为英格兰的人际关系简单明了,而且异常灵活:熟人关系、朋友关系,甚至亲属关系,都未给个人施加负担或套上枷锁,也未践踏他们的隐私。一方面,在法律、习惯和社交礼仪(social etiquette)三结合的管制下,英格兰人的一举一动都有精密的规范。
[32] 法官是裁判员(umpire),在庭上监督检举方(the prosecutors)和被告方(the defence)之间是否公平游戏,陪审团则在庭上宣布哪一方获胜。这是一个伟大的体系,贾恩迪斯先生,难道你希望一个伟大的国家拥有一个渺小的体系吗?他说得不错。
当然,整个普通法系基本上是一场游戏或一种虚构。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押送所有罪犯到适当的法庭。